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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著作權法,一次必勝】 講座紀錄

主講人:詹豐隆

時間:2018/5/16

地點:社SS4004-2

在資訊發達便利的時代,無論圖文影片哪一類資訊,都非常容易取得。許多人因一時之便,直接複製使用,尤其在私媒體、個人媒體蓬勃發展的今天,任何人都可以在浩瀚無窮的網路上,尋找到自己需要的資訊,有些人甚至因為低估自己平台的點閱率,而直接使用找來的資料,但,這樣做是合法的嗎?有些人認為,原作本人就在同一個辦公室,不用取得同意,也能直接使用對方的創作;或是,取用的別人的創作,只要刊登名字就可以,完全不需知會對方。因應這些在現今社會如此氾濫的現象,邊緣社區・認同再造教育部計畫邀來講師詹豐隆,用淺顯易懂的方式為大家解說著作權法。

主講人詹豐隆目前是博盛智權的總經理,也是智由博集創辦人及總編輯,擁有智慧財產權法律與管顧專業的他,具備18年智權業界專業經驗,也有多年教學顧問經驗,專精智慧財產權分析、管理以及應對策略,曾擔任東森媒體集團、九德光電、訊凱國際等智權管理師。擁有TIPA智慧財產權能力認證,擔任資策會創新育成中心、創夢市集、APP WORKS、Garage +等多個產業新創團隊智權管理顧問,擁有豐富的企業、媒體、國際品牌佈局、智權制度規劃、專利及商標爭議案件處理等經驗。

因為擁有18年的實戰經驗,主講人能以最淺顯易懂的白話,解說艱澀的法律內容,並用大量豐富的實例佐證這些法條與規範。這場演講,報名與實際參加的人非常多,因為講師採取聽眾隨時能中斷發問的方式進行,整場兩小時的演講,共有超過十數個問題,顯見聽眾對著作權確實充滿疑惑。

講座一開始,主講人先解釋了著作權,與研發在意的專利權、品牌必須熟悉的商標權,共同屬於智慧財產權,並提到多數人接觸法律,都是在發生事情時才會有機會認識。以最多人碰過的車禍為例,總是必須要在車禍發生後,才弄懂什麼是肇事鑑定、如何理賠、保險程序。

這場講座主持人命名為「下一站,侵權」,因為在網路全盛的時代,侵權是每個人日常最容易發生的事。主講人引用一張藝人林志穎被修改合成的圖片,解說著作權法中的專有名詞。原圖應為「原著作」、下載或複製應為「重製」、修改合成應為「改作」。而後二者,正是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,簡而言之,只要我們在電腦上順手按了複製鍵轉貼,或用在喜歡的圖片上貼寫內容再散播出去,便構成侵權。

之所以日常生活中,隨時可能侵權的原因,是因為著作權法強調「創作完成即享有『著作權』」,舉凡YouTube影片、臉書上的貼文、做簡報或專題、寫報告、拍一張照,裡面都含有著作權。

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,與著作財產權。著作人格權是人的部分,包含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、禁止不當修改權;著作財產權則是物的部分,包含了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傳輸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散布權、改作權、編輯權、出租權。

主講人舉了購買藝術家創作的雕塑,卻放在公開地點展示的例子,解說許多人會誤以為以購買方式取得創作品,便能隨意處置創作品,殊不知物權不同於著作權,而著作權中的公開展示,保護了雕塑必須私下欣賞、無法公開展示的權利,這個例子就是不知法而犯法的最佳範例。

此外也有同學提到肖像權的界定。主講人強調,民法沒有肖像權這件事,若是追究,會比較傾向使用著作權,從鏡頭是否對焦在這個人臉上,或是否造成損害,來界定是否侵害。此外,主講人也提到,著作權保護的年限是創作者死後五十年,法人則是公開後的50年,年限一到,創作品即成為公有財。

這幾年流行的二創,也是同學們關注的焦點。主講人強調,在法律上沒有二創這件事,只要對一件創作品進行「重製」(從網路上存檔、檔案一變二),或「改作」(增加、刪減原作),便構成侵害著作權。至於經常看到動漫cosplay,或講解電影的影片,其實是基於創作人(或所屬公司)衡量這樣的重製與改作,反而有利原創作,因而不予追究,甚至樂見其成的情況。

然而著作權保護的,僅止於著作的表達,也就是形式,並不保護所要表達的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,或發現。簡單來說,著作權保護某首歌,卻不保護這首歌所描述的快樂,因此任何人可以其他「表達」或「形式」描述快樂,即便同樣是歌這樣的型態,也是可以的,只要「表達」或「形式」不同即可。

許多人會問,如果想要使用別人的畫、照片、音樂,怎麼做才不會侵權?主講人強調,取得授權是最乾脆清楚的方式,並且要注意這個創作的使用,是落在合理使用範圍內,通常商業使用成分越低,越容易構成合理使用。

簡單來說,非營利活動利用、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,包括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,通常便符合合理使用。若是營利活動呢?例如時事報導、為了研究或報導、媒體時論的轉載或傳播,這些註明出處,都可以被歸類為合理使用。

全球也正興起資訊共享的概念,網路上其實有大量著作以cc創用的方式,歡迎大眾使用。這些創作都會標示該著作是否可以被商業使用、是否能修改、須如何標示等。cc創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著作分類,也規範了著作被使用的方式。主講人告訴大家,重置造成侵害著作財產權,是可以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,不能不謹慎。

主講人也提到受僱時,因職務而產生的創作,如果有合約,便依照合約;若無合約,受雇人便是著作人,而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。而出資、接案所產生的創作,有合約依照合約,無合約,受聘人便是著作人,並享有著作權,出資人可以利用該創作。

講座最後,主講人再次強調,著作權法沒有「抄襲」,只有重置或改作,判斷侵權的條件除了實質的相似外,便是一定要能舉證對方有接觸過著作的機會,並重申任何使用,一定要取得授權,標明出處只是對原創作者的基本禮貌,沒有被追究,不代表合法,切莫心存僥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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